精神病患者在医院自杀,医院要承担责任
作者:张法仁
来源:找法网
更新日期:2009-08-17 00:00 浏览量:2427
贲XX是一间歇性精神病患者,2001年12月12日由亲属送到某精神病医院治疗,交纳了住院费和观护费。2002年2月2日凌晨5时,同室病友发现贲XX用医院配发的毛巾自溢,医院及时抢救,但未能凑效,事后医院未报告公安机关鉴定,即通知家属将死者拉回土葬。医院在住院须知上写明“因病人由精神病态所致的逃跑、伤、残、自杀、自伤等各种不良后果,我院概不负责”,家属在住院须知上签了字,因此医院拒绝承担任何责任,连拖运遗体的运输费用也不承担。本律师代理死者家属,将医院告上法院,最后,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一半的死亡补偿费和丧葬费用。